天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21-05-28浏览次数:55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规范[2018]6号)要求,为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天津市制定的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以班导师、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向本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结合申请学生日常消费及在校表现,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学院资助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进行学院评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审核各学院的认定结果,整理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收到的学生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做出相应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三条  每学年认定工作结束后,因突发情况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有需要可随时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复核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学校每学年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复核,学生向本学院资助工作组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申请表》。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复核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实,并依据民主评议和核实结果做出学院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做出调整,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各学院复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收到的学生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做出相应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数据库。

  第十五条  学生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津工大[2018]149号)同时废止。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