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9年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21-05-28浏览次数:59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财教[2007]37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且自上一学年始至评审日无违纪行为;

  ㈢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㈣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20%,综合测评突出;

  ㈤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额每年遵照市教委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㈠ 个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㈡ 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初评,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生处审核;

  ㈢ 学校审定:学生处复核各学院的初评结果,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教委。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津工大[2018]153号)同时废止。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