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6]59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关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处统一管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工作,对申请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协助学生处做好借款学生的教育以及贷后的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接收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向经办银行支付风险补偿资金、垫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以及对国家助学贷款提前发放部分进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书);
㈢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㈣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㈤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㈥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学生处每年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要求,向各学院下发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㈡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借款的证明);
㈢ 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㈣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报送学生处。
第八条 学生处进行复审,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核学生的贷款材料,对学生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批。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借款学生的贷款,划入学校财务处的指定帐户,学校财务处根据借款学生情况将贷款充抵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要求执行,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解释为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解释为准。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留存与变更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由借款学生本人留存。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借款学生应在离校前到学生处办理借款归还的相关手续,未进入使用年限的借款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退还给贷款经办银行,已使用的借款则由借款学生本人在离校前归还给银行。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情况时,必须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代偿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必须按照还款计划约定如期、足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还款过程中就业单位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提供信息变动情况(包括工作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七条 学生处协助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工作,组织借款学生学习征信知识、了解还贷的流程和方法,做好诚信还贷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经办银行对没有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㈠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含5年)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具体代偿办法遵照《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5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㈡ 借款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具体代偿办法遵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㈢ 直招士官借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具体代偿办法遵照《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津工大[2018]155号)同时废止。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